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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鄞州区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2008-06-23 11:39:19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五日
 
宁波市鄞州区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双优”战略,创新经济发展模式,优化工业产业结构,结合鄞州区铸造行业现状,通过对铸造企业进行治理提高、转产转移,实现提高质量、增强实力、减少污染,不断满足安全、健康发展的需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新创业为方向,以产业升级为目标,本着政府推动与企业自愿调整相结合、政策鼓励与依法推行相结合、产业升级与企业发展相结合、统筹协调与内外联动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对铸造行业推行产业升级,走出一条加快实现新型工业化的新路子,实现一种靠内涵提升集约发展的新的增长模式。同时总结出一种对我区工业产业进行全面升级的新的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加快我区工业竞争力的进一步提升。
  二、工作目标
  对以铸造业为主的企业及有铸造生产环节相关的企业全面推行产业升级。对大型铸造企业通过加大技术改造,提高技术工艺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环保、卫生等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竞争力得到快速提升;对规模较小的铸造企业,通过转产改造、梯度转移、腾笼换业,解决环境污染重、土地占用多、资源消耗大、产品附加值低等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到2009年底,使我区铸造行业整体实现产业升级。
  三、工作步骤
  (一)2008年7月20日之前铸造企业与所在乡镇政府签订关闭转产或治理提高的协议,报区经发局备案。未签订协议的,不能享受鼓励政策。
  (二)选择治理提高的企业,2008年12月31日前必须投入治理设备50%以上,2009年11月30日前改造完毕,并达到相关标准要求,改造逾期或改造后不达标准的不能享受奖励政策。
  (三)选择关闭转产企业,2009年6月30日前关闭停产结束,逾期不能享受鼓励政策。
  (四)在2009年12月1日后,由环保、卫生、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部门按相关法规进行专项治理整顿(主要处罚措施见附件2)。
  四、奖励政策
  除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企业梯度转移、产业升级若干意见的通知》(鄞政办发〔2007〕52号)规定执行外,补充如下:
  (一)2007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选择治理提高的,待改造达到标准后,按投入的治理设备总额的10%一次性给予补助。
  (二)选择关闭的,并且新上项目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的,按企业规模进行一次性补助:
  1.2007年销售收入300万元(含)以下,每家企业补助15万元;
  2.2007年销售收入301万元—5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25万元;
  3.2007年销售收入501万元—10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50万元;
  4.2007年销售收入1001万元—20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100万元;
  5.2007年销售收入2001万元—30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150万元;
  6.2007年销售收入3001万元—4000万元,每家企业补助200万元;
  7.2007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每家企业补助250万元。
  (三)为鼓励关闭企业及早实施关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关闭的,补助标准在上述(二)条基础上增加20%。
  五、组织机构
  为了切实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工作,成立“区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发展局,负责综合协调、政策解释、审核把关、整体推进。鄞州区推进铸造行业产业升级工作领导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
  组  长:薛维海
  副组长:毛春阳
      黄新山
  成  员:鲁定国(发展和改革局)
      杨奇伦(经济发展局)
      钱  芳(财政局)
      俞曹平(卫生局)
      俞惠浩(环保局)
      吴良裕(劳动保障局)
      冯惠锋 (统计局)
      李成康(建设局)
      吴柏宏(国税局)
      戴自贤(地税局)
      薛玉生(工商分局)
      庄立峰(规划分局)
      李  波(国土资源分局)
      金再军(供电局)
      吕红琴(云龙镇)
      褚爱国(横溪镇)
      卓开成(东吴镇)
  办公室主任:杨奇伦(兼任)
  副  主  任:俞志坚(经济发展局)
        徐  龙(环保局)
        李鹏程(卫生局)
  附件:1.铸造企业达标标准
     2.主要处罚措施
附件1
铸造企业达标标准
  一、环保标准
  (一)制蜡、脱蜡车间产生的氨气执行: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氨最高允许排放速率为4.9kg/h(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为1.5 mg/m3。
  (二)烘模炉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级标准;烟尘浓度≤200 mg/m3、SO2浓度≤850 mg/m3。
  (三)中频炉废气执行: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熔化炉二级标准;粉尘浓度≤150 mg/m3、烟气黑度Ⅰ级。
  (四)抛丸打磨粉尘、制砂模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清砂脱模工序生产的颗粒物执行: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二级标准;颗粒物≤120 mg/m3(有喷漆工序还须执行笨≤12 mg/m3、甲笨≤40 mg/m3、二甲笨≤70 mg/m3)。
  (五)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执行: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Ⅱ类标准。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六)抛丸打磨及清砂工序生产的废渣合理处置。
  (七)燃煤锅炉废气执行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二类区、Ⅱ时段标准;烟尘浓度≤200 mg/m3、SO2浓度≤900 mg/m3。
  (八)搪壳车间废水须循环回用,不得外排。
  二、卫生标准
  GBZ2.1—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规定:游离SiO2含量在10%—50%的矽尘,其总尘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值为1 mg/m3;游离SiO2含量在50%—80%的矽尘,其总尘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值为0.7 mg/m3;游离SiO2含量>80%的矽尘,其总尘PC—TWA(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值为0.5mg/m3。
 
 
 
 
 
 

附件2
主要处罚措施
  一、环保执法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的:
  1.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同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1—10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
  (三)新、改、扩项目未取得环保审批、验收的: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2—20万元罚款。依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规定。
  二、卫生执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一)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验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二)工作场所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20万元罚款。
  (三)未按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20万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责令改正并处2—30万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20万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责令改正,并处2—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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