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律师说法三: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无效 
2008-02-01 11:19:03 
本栏目主持人: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法律顾问
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案例分析:
 
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为股东借款提供的担保无效
案情回放
    2002年2月,工商银行某支行与某住宅开发公司签订了人民币800万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同年11月。该支行还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由该建筑公司对该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笔借款到期后,住宅开发公司和建筑公司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工商银行某支行将两公司诉至法院。经查,建筑公司是上市公司,住宅开发公司是建筑公司的大股东之一。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住宅开发公司理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2、保证合同的效力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我国公司法和担保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本案当中,因为住宅开发公司是建筑公司的股东,所以建筑公司为住宅开发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无效。
法院判决:住宅开发公司归还某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800万元及相应利息;某建筑公司对上述付款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及评析
    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当中,建筑公司是上市公司,其大股东的情况是公开信息,银行未能认真审查,有过错。因此,建筑公司承担的不是连带责任,而只是部分责任。
 
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违法
案情回放
    2003年6月,某市房管局批准组建中海雅苑业主委员会,明确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一年。一年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向市房管局递交了《工作报告》和《关于修改业委会章程的报告》。
房管局在收到材料后,指派工作人员与业委会负责人谈话,指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未要求业委会予以补正,也未明确表示不予备案。后在其他案件当中,业委会因到期未备案、被判主体不合格而败诉。于是,业委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房管局不履行备案职责的行为违法。
法院裁判
    市房管局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不依照职权对中海雅苑管委会提出的换届选举登记备案的申请给予任何书面答复,亦未依照规定尽其指导、监督的职责,构成违法。法院对中海雅苑管委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银行应该对利用自动取款机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防范责任
案情回放
    陈钧西持有某商业银行的借记卡。2007年5月10日,陈钧西持卡准备到该行的一个自助银行取款,看到自助银行门禁上有“进门请刷卡并输入密码”的提示语。陈钧西按提示刷卡并输入密码后,自助银行的门却没有打开,无法入内在ATM机上进行刷卡取款的操作,陈随即离开。5月16日,陈钧西发现自己的卡内短少了10万余元。
    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及法院判决,证实是几名犯罪分子在该自助银行门禁上安装盗码器,窃取了陈钧西借记卡的磁条信息和密码,然后通过ATM机取款。但当这几名犯罪分子归案后,已将赃款挥霍一空,无力赔偿。于是陈钧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而银行提出抗辩:借记卡在办卡须知中已向办卡人明示,凡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负责任。
法院裁判
    银行在储蓄合同中,负有保障交易安全、防范犯罪发生、向储户及时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义务。银行未尽到该相关义务,导致陈钧西借记卡内的资金短少,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1、提供交易场所功能的自助银行和提供交易功能的ATM机都是商业银行利用先进技术向社会推出的金融工具。金融,由于其特性,历来易招致各种犯罪攻击。因此,新的金融工具也给交易安全带来了新的风险。
    2、相对储户来讲,商业银行更有条件了解自助银行和ATM机的构造和工作原理,有机会及时掌握通过自助银行和ATM机实施的各种犯罪的情报。 “凡通过交易密码发生的一切交易,均应视为持卡人亲自所为,银行不负责任。”这是格式条款。银行以这一格式条款作为自己免责的理由,把一些本应由银行承担的责任推向储户,加重了储户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属于无效条款。
    3、通过对近年来发生的案例进行分析,银行、商场、物业管理公司等服务性机构的责任在趋向于加重。
 
主持人联系方式: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手机:13857867602    传真:56172238    
 
 


网站主办: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桑田路722弄16号218室 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
电话:0574-87807550 87805779(传真) 邮编:315040
网站投稿:nfa061228@yahoo.com.cnnfa2061228@yahoo.com.cn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