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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主持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一、法律法规
解读《劳动合同法》
适用范围扩大
在民办学校、民营医院、民办幼儿园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重要规章制度经职工讨论
以前,规章制度的制订往往由用人单位甚至老板一个人说了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在制订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虽然最终的决定权仍在用人单位。这些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要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试用期有新规定
1、关于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要提前三日通知单位;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也要符合法定条件。
不订立书面合同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满1年的,每月应支付劳动者两倍的工资。超过一年未订的,除支付两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只要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可看作不违法。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终身制”。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比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私自兼职影响本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天价跳槽赔偿时代终结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的约定作了严格的限制,即仅限于违反服务期协议以及竞业禁止协议两种情形下,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是一律不允许的。关于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因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要依靠违约金来约束劳动者跳槽的时代即将结束,未来防止员工随意跳槽,用人单位应在管理方式和理念上作调整。
要求提供担保、扣押个人档案证件物品违法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人,往往采取扣押劳动者个人档案、相关证件的方式,为防止劳动者违规违纪,要求其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劳动合同法》则对上述行为作了禁止。
劳务派遣人员权益有保障
目前有的单位利用劳务派遣公司,减轻自己对职工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一些银行。当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往往会互相推诿。《劳动合同法》规定,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使被派遣的劳动者受到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非全日制用工15日内结算工资
以前,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一般是按月支付,《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单位裁员应优先留用三种人
单位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案例分析:
去除他人商标换用自己商标销售产品侵权
案情回放
南雷公司生产“银燕牌”缝纫机,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知名度。汇德公司自2003年开始多次购进别的企业用旧的由南雷公司生产的“银燕牌”缝纫机,对其进行修理、翻新。然后去除“银燕”商标,贴上自己的商标销售。南雷公司将汇德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后者停止侵犯自己的商标权,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原告南雷公司对“银燕”商标享有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不适当的使用该商标。被告汇德公司的行为使他人将原告生产的银燕牌印刷机误认为是被告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损失18万元,并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1.8万元。
评析
1、未经允许在自己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商标,以及未经允许在他人的商品贴上自己的商标都是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注册商标中的商品商标,只有附在核准使用的商品上随着商品流通,才能增大商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增加市场交易机会。商标权人有权在商品的任何流通环节,要求保护商标的完整性。本案当中,如果被告去除了原告的“银燕”商标后没有贴上自己的商标,而是以无任何标识的形式出售缝纫机,那么仍然是侵权行为。
3、对一般案件来说,不论胜诉败诉,律师费均由聘请律师的一方自行承担。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商标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支付包括律师费在内的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开支。
主持人联系方式: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 冯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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