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广告服务  
 
税务人员违反税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008-09-08 

1.税务机关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2.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人员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勾结、唆使或者协助纳税人抗税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调离税收工作岗位,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税务人员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税务人员在征收税款或者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未按规定进行回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来源:中国律师网

 


网站主办: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 技术支持:宁波中小在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宁波桑田路722弄16号218室 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
电话:0574-87807550 87805779(传真) 邮编:315040
网站投稿:nfa061228@yahoo.com.cn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