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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行业组织印信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确保协会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使用
使用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印章,应经协会秘书长批准。
二.印章的管理
1.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印章,由协会秘书处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2.盖印必须端正、清晰、讲究质量。
3.印章管理人员应格守职责,照章办事,严把用印关,不得私自用印、越权用印或转作他用。
4.建立用印登记制度。除发文盖章以外的其它情况用印,必须做好登记备案工作,记录用印日期、单位、事由、经办人和批准人等内容,事后备查。
5.印章如因机构名称变更等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发出停止使用印章的通知,原印章由协会秘书处封存,不得私存或私自销毁。启用新印章时,应及时发出启用新印章的通知。
宁波市铸造行业协
200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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