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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铸造行业行规行约 
2007-09-15 

宁波市铸造行业行规行约

 

200815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首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铸造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对行业自律的有关要求和《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章程》,特制定宁波市铸造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是对企业的行业道德、生产经营、市场行为及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和规定,是企业必须遵守的市场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通过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约束企业行为,遏制行业恶性、无序竞争现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宁波市铸造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约适用于协会全体会员单位,也可用于本市同行内从事铸造生产、经营及相关联协作单位。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四条 做到遵纪守法,依法经营。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基本权益,不超范围经营,不偷逃税款,不违规用工。

第五条         遵守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

(1)坚持“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原则,维护铸造行业市场秩序。

(2)重合同、守信用、严履约,保证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杜绝恶意合同违约;不故意拖欠债务。

3)抵制假冒伪劣等不良行为和“三无”产品的铸(制)造销售。

4)不以任何不正当手段打击、诋毁同行业竞争对手。

5)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反对不正当价格行为,不搞低于成本价的恶性竞争;坚持优质优价,公平交易,禁止价格欺诈行为。

6)加强行业内的价格协调,互相兼顾,遵守经本企业认可的行业协会价格协调意见。

7)反对一切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

8)禁止做虚假广告。

第六条 坚持诚信为本,以质量和服务兴业。

(1)坚持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特别是相关强制性机械安全标准组织设计、工艺、制造、验收、包装、运输及交货等生产活动。通过加强技术部门对产品质量检验,提高企业标准水平等多种形式,规范产品的技术文件和质量管理。不得生产有安全缺陷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

(2)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贯彻标准,未论证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申请。

3)严禁采购、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原材料,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的产品,即不合格产品不能出厂。

4)建立健全销售服务体系,兑现服务承诺和规范处理程序,使客户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第七条 坚持科技创新,重视产品质量。要注重新技术、新工艺开发,不断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形成独特竞争优势。

第八条         重视环境保护,实现企业持续发展。涉及有环保要求企业要自觉遵守国家环保有关法规、条例,落实有关措施,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升环保工作目标,争取通过ISO14000环保系列论证。

第九条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不准违规组织生产。

第十条         做好统计工作,实现信息共享。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做好定期和年度各类统计报表,并报政府有关部门;会员单位有义务提供协会需要的各类信息,并获得协会的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 掌握世贸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争端。熟悉掌握世贸规则和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要收集信息,关注动态,掌握可能发生的贸易磨擦,涉案企业要以行业利益为重,迅速行动,及时应对;要加强联系,发挥政府、驻外经商机构、有关企业、行业协会等的指导、交涉、预警和协商作用。

 

第三章         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提倡诚实守信的行业道德,弘扬“诚而有信,信而恒之,事业兴旺”的经营理念,主动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企业诚信活动,提高企业的美誉度和竞争力。

第十三条 提倡精诚团结,合作共进,促进行业兴旺。

(1)        业内同行要团结协作,坦诚相见,互相帮助,共同发展,不做有损行业内部团结,有损行业整体利益的事。

(2)        对涉及行业利益的共性问题,要采取互通信息,认真探讨,平等协商,共同应对的方式解决,努力做到步调一致,同进共退。

(3)        对业内企业间的矛盾和问题,应坚持求同存异原则,互相沟通,消除误解,凝聚共识,妥然解决。不做激化矛盾或损人利已的事。

第十四条 提倡关心人、尊重人,实现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发展。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建设优秀企业文化,实现管理制度人格化,协调好人际关系,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关注各类人员的多层次需求,提高员工的向心力和忠诚度。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约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协调及仲裁处理。

第十六条 各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规约。为促进本规约的执行,协会将对执行情况好(行为规范,信誉良好)的企业在业内及时进行表彰、宣传和奖励,对执行情况不好的企业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行业内会员单位之间在执行本规约中发生纠纷时,可向协会提出申诉,由协会常务理事会进行协调处理,对拒不遵守本规约的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劝告、警告、内部通报、行业曝光或道德谴责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行业协会可建议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 对本规约不完善之处,协会会员均可向秘书处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修改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约如与国家现行政策、法规不符或国家已有相关政策、规定,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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