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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章程规定,为加强本协会财务管理,切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单位服务,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协会经费按国家有关财政法规进行规范管理,经费使用本着用行业的钱,办行业的事,为行业服务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二条 会费是协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协会会员单位依据协会章程规定应尽义务。会员会费按市民政、物价部门有关规定交纳。会长单位每年30000元,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20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8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三月底前一次性交纳,新会员在加入协会时交纳(非赢利的部门和个人加入协会的会费按自愿原则办法),会员退会不退还会费,拖欠会费一年以上,经联系继续拖欠的单位即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三条 协会经费除会费收入外,也可通过开办实体机构的有偿服务及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合法收入,或接受会员单位、政府及有关企业的捐赠、资助。凡会费和资助费由协会开具收据。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协会开展的各项活动、会议费用、包括行业发展调研、信息搜集整理、会刊编印、组织考察和学术交流、培训及行政办公等费用。
第五条 经费管理:协会经费由秘书处负责收取管理,银行开设专户,会费通过银行转账合入协会帐号。协会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收据。日常经费在2000元以内由秘书长审批,数额较大的费用列出预算报会长或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经费收支定期向会员单位公布,接受审查监督。协会届满后,由秘书处代表本届理事会向会员大会作财务报告,经大会审核后移交下届理事会。
第六条 本协会财务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及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经协会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宁波市铸造行业协会
20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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